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17號
HLHV,107,重上,17,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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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王坤城 
法定代理人 莊淑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駿宜鋼鐵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重
訴字第50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 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書狀未表明上 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 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雖於民國107年11月8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 」(見本院卷第3、4頁),惟其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是 依上開規定,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起7日內補正上訴理 由書,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且應將該上訴理由書繕本 逕送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 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 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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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宜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