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青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青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青龍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11月1 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19日核准假釋函,及所附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 請人的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