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36號
TNHV,107,重上,36,20181120,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黄建享

      黄柏菁
      黄梅菁

      康世詮

      康金泰

      康育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
上 訴 人 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保琪
被上 訴 人 陳和順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陳玄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1月3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6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
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2月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1/1頁


參考資料
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