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再字,107年度,98號
TNHM,107,聲再,98,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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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劉泓志





      楊岫涓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中華
民國107年5月31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123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
字第30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及停止執行刑罰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 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 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按聲請再審雖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影本,然其所 提出之上開確定判決影本僅有第1頁,判決內容不完整,無 從加以審酌,無異未提出判決繕本,而該項欠缺係不得補正 之事項,應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74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劉泓志楊岫涓雖於民國107年11月7日提 出刑事再審聲請狀,對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確定判決 聲請再審,惟其等所附原判決繕本僅有第1頁(見本院卷第 4頁),判決內容不完整,無從加以審酌,無異未提出判決 繕本,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等聲請再審違背法律程式, 且屬不得補正之事項,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之聲請既經駁 回,聲請停止刑之執行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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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