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柏森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柏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建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