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70號
TNHM,107,聲,870,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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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正𨩰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正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正𨩰前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69號、99 年度聲字第75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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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