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6年度,1177號
TNHM,106,侵上訴,1177,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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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偉(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選任辯護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 年度
侵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6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926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游○偉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游○偉前於臺南市立○○高級中學(校名詳卷,下稱本案高 中)教授跆拳道等體育課程,代號0000-000000 號之女子( 民國00年0 月生,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規定不 得揭露足資識別該女身分之資訊,故本件相關人名資料及該 女之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乙○)則於104 年9 月間 起就讀於該校○年級體育班,接受游○偉之跆拳道指導,平 日並居住於游○偉所提供位於臺南市○區(地址詳卷)之某 跆拳道館(名稱詳卷,下稱本案道館)0 樓之宿舍(下稱道 館宿舍)。游○偉明知乙○當時就讀高中○年級,為14歲以 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竟 仍利用乙○年少對其信賴有加、習於服從教練,且自身得控 制乙○學業上之專長成績進而影響乙○申請繁星升學計畫之 機會,基於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單一犯意 ,於104 年11月5 日星期四晚間12時至翌(6 )日星期五凌 晨2 時許之某時,前往乙○與代號0000-000000 B 之同學( 真實姓名詳卷,下稱B 女)共同居住之道館宿舍0 樓房間內 ,將乙○喚醒後,先向乙○抱怨其與代號0000-000000 D ( 真實姓名詳卷,下稱D 男)之學生家長即代號0000-000000 C (真實姓名詳卷,下稱C 男)發生爭執之事,又向乙○表 示:其日後可給乙○好成績,以利乙○申請繁星升學計畫, 乙○如要釋放讀書壓力,可以和其做情侶間做的事情,如親 吻、撫摸、做愛等語,乙○因畏懼游○偉身為教練之權威及 得控制乙○專長成績而服從游○偉要求與其接吻,期間游○ 偉發覺B 女翻動即叫喚B 女起身,並告知B 女好好練習跆拳 道也可上國立大學等語後,以棉被蓋住B 女頭部命其繼續睡 覺,復要求乙○與其下樓,而於本案道館1 樓浴室外,先將



乙○衣服拉起舔舐乙○胸部,繼而以手指插入乙○之性器, 再以其性器進入乙○之口腔內,以上開方式接續對乙○為性 交行為得逞。嗣乙○於105 年5 月3 日向母親即代號0000-0 00000 A 之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表示有意休學 後,再告知乙○二姐遭游○偉性侵之事,經其二姐轉告甲○ 後,由乙○、甲○向本案高中提出性平事件調查申請,並由 本案高中依法通報,始查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起訴範圍之認定:
㈠關於「犯罪事實」應如何記載,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因檢 察官敘明之起訴事實即為法院審判之範圍,並為被告防禦準 備之範圍,故其記載內容必須「足以表明其起訴範圍」,使 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罪事實被提 起公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始為完備。又犯罪是否已經起訴, 而為法院應予審判之事項,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之犯 罪時間、地點、行為人、被害人及犯罪行為等事項為判斷之 標準(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170號、101 年度臺上字第 1240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244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本件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記載:「游○偉明知乙○ 於104 年11月間僅就讀○○高中0 年級,為14歲以上未滿16 歲之未成年女子,竟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行 為之犯意,於『104 年11月間某日凌晨0 時至2 時許』,前 往乙○與同學0000-000000B (真實姓名資料詳卷,下稱B 女 )同住之上址道館0 樓宿舍房間…」,則檢察官就本案犯罪 時間應認定係「104 年11月間某日凌晨0 時至2 時許」,則 被告是否於「104 年11月間某日凌晨0 時至2 時許」,在道 館宿舍對乙○為猥褻及性交行為,即為本院審判範圍,至於 原判決固認定被告實施本案犯行之時間係於「104 年11月26 日晚間12時至翌日凌晨2 時許」,惟仍無影響起訴書所記載 被告犯行之時間,本院自得於該時間內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 ,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 本院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一第179-189 頁、卷二第 307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 具有證據能力。
三、證明力部分:
㈠被告固坦認自104 年9 月間乙○就讀高○時起指導乙○跆拳



道,其知道乙○之年紀,且乙○於104 年9 月間起,每星期 一至星期四晚間均住在道館宿舍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對乙○ 為性交之行為,辯稱:我於104 年5 月3 日在學校處罰乙○ 、B 女,5 月4 日她們二人就向學校投訴我性侵,但是案發 時間至5 月3 日,乙○都還有在我的臉書與我互動,也由我 開車載她上學,且B 女於104 年11月間的星期四並未居住於 道館宿舍,顯然乙○與B 女是為報復我處罰她們才虛構此事 云云。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乙○對於遭性侵害之日期 先稱104 年11月26日,後又改稱係104 年11月19日,嗣又提 出書狀表示係104 年11月5 日,然最終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中又稱係104 年11月26日,且乙○始終稱當時為月經 時期,然於原審審理時又稱月經來潮係於月中,所述前後不 一,不足採信;乙○於104 年12月7 日尚與被告及同學等人 於餐廳用餐,復於105 年2 月7 日因感冒而由被告載其前往 診所看診,實無乙○所稱對被告有避不見面之情事;乙○稱 於案發時月經來潮,衡情會墊以衛生棉,則被告應會先要求 乙○將衛生棉取走,始將手伸進乙○之內褲,是乙○所述不 合邏緝,且月經來潮既有散發腥味,被告又豈會對乙○為性 交行為?又被告明知其家人及朋友均在樓上,如何會於樓下 犯罪?且乙○及B 女皆為高○生,又何來B 女所證稱:還有 「學妹」問為何乙○會閃教練?被告之小孩於104 年11月4 日晚間因急性咽炎及急性胃炎前往醫院急診,被告豈有心情 再於104 年11月6 日凌晨與乙○為性交行為?且乙○倘若於 104 年11月6 日凌晨遭被告性侵,應會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 群,豈有於104 年11月8 日尚且與證人吳○新、嚴○諠至百 貨公司遊玩且心情愉悅之可能?又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 並無乙○所稱聽到被告於百貨公司附近之情形,乙○證述實 不足採;乙○與B 女有曖昧之情,其等尚且於臉書上貼文留 言「這個世界是我們的騙局,樂在其中」,是本件實係因被 告之母親對B 女提告竊盜後,B 女及乙○為報復被告始誣陷 被告。
㈡經查:乙○為00年0 月間出生,於104 年11月間為本案高中 學生,被告前為該高中之跆拳道教練,並自104 年9 月間起 擔任乙○之跆拳道教練,指導乙○跆拳道技巧,因而知悉乙 ○斯時僅就讀高中0 年級,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未成年女 子,乙○並於104 年11月間居住被告擔任總教練之道館宿舍 之事實,業據證人乙○證述明確(見警卷第4 頁反面、偵卷 一第12頁),且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一第189-190 頁 ),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㈢關於本件案發經過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先證稱:104 年11月…星期四半 夜的0 時至2 時之間,被告突然開女生房間的門,把我叫起 來,被告那天有喝酒,另外有跟其他家長吵架,這是被告說 的,被告說那天跟D 男的家長吵架,被告握著我的手說「現 在家長跟我吵架,因為你的成績比較高,如果我給你比較高 的專長成績,你就可以申請學校的繁星計畫」,我當下點頭 說好,被告說完接著捧著我的臉跟我說「如果你願意的話, 你就親我」,那時因我突然被叫醒,我也不敢反抗,我就親 了,被告還跟我說如我想要釋放壓力,你可以找我做情侶之 間可以做的事,被告說情侶之間會做的事有親吻、撫摸及做 愛,他還說我不會跟你做愛,我不會跟你懷孕,他又說「你 儘管去講,我不會承認」,然後又叫我跟他到樓下,我跟被 告下去後,他先吻我,接著把我的衣服掀開,那時我沒穿內 衣,他就直接舔我的胸部約1 、2 分鐘,後來他把手伸進我 的內褲裡,手指有伸進去我的陰道,當時我月經來,我有跟 他說,他說沒關係,並繼續用手指抽插我的陰道,過了1 、 2 分鐘後,他就叫我幫他口交,一開始我拒絕,我跟他說這 樣不好,他說沒關係,5 分鐘就好了,我還是說不要,結果 他用手壓著我的頭跟我說「那1 、2 分鐘就好了」,我就幫 他口交了,沒多久他的家人跟朋友下樓,他才叫我停止然後 我就回房間睡覺;當晚和我同房的有我同學B 女,她知道被 告有進去叫我,但並未目睹性侵經過,當時被告進來房間, B 女有醒來,被告發現後,就用棉被蓋著B 女的頭叫她繼續 睡,我被被告帶下樓時,B 女還在房間內;我回到房間時B 女是醒著的,我跟B 女說晚安,隔天到學校,B 女說她有聽 到昨晚被告跟我說的話;被告對我做這些事情時,我覺得很 錯愕、太突然,事後回想到這件事情時會覺得很可怕,後來 被告要接近我的時候,我會故意閃避;事發後我對被告說, 我不想用情侶間會做的事去釋放壓力,晚上被告就叫我上車 跟他談,問我「你確定你不會後悔嗎」,我說對,他就叫我 好好讀書(見警卷第4 頁反面至第6 頁反面、偵卷二第29頁 及反面),於偵查中再證稱:104 年7 、8 月間國○畢業的 暑假,我經人介紹被告這個教練,才開始跟被告學跆拳道, 因為我家住比較遠,星期一至五都住在道館宿舍,當時有男 生在隔壁房間,B 女跟我住在同1 間有雙人床的房間; 104 年11月…0 時到2 時之間,因我和B 女沒鎖門,被告直接開 門進來,被告把我叫起來,說學生家長找他吵架,被告說家 長不滿他給我的繁星成績比較高,因為我可以申請繁星計畫 ,被告說如果我之後還要讀書,要給我比較高的成績,就叫 我親他,當時我剛起來,比較不清楚狀況,就服從被告的意



思親被告的嘴巴,被告又說「如果你之後要釋放讀書的壓力 ,可以跟我做情侶可以做的事情」,被告說情侶可以做的事 情有親吻、撫摸、做愛,他還說「妳儘管去講,我不會承認 」;被告把我叫起來時,B 女就醒來,被告發現B 女醒來, 用棉被把她的頭蓋住,叫她不要聽,之後被告叫我到樓下, 我就跟被告下樓到樓下浴室外面的長圓桌站著,被告先吻我 ,用手把我的衣服掀開,當時我沒穿內衣,被告就舔我的胸 部,還用手伸進去我的內褲,有插進我的陰道,我跟被告說 我月經來,被告說沒有關係,後來被告叫我幫他口交,我說 這樣不好,被告壓著我的頭說沒關係,1 、2 分鐘就好,我 就跪著幫他口交,當時我不敢看被告,我記得被告是把生殖 器掏出來,沒有把褲子整個脫下來,之後樓上被告父親跟朋 友有下樓的腳步聲,被告才叫我停止動作上樓睡覺,我上樓 時被告父親跟朋友剛好下來,所以他們沒看到發生什麼事情 ;我回房間後,B 女還醒著,但是我沒跟B 女講這件事情, 是隔天星期五在學校跟B 女說被告在房間對我講的那些話跟 親吻的事情,B 女自己也有聽到;被告叫我到樓下時,我以 為被告是要講一些不能讓B 女聽的事,沒想到被告會對我做 那些事情;被告除了指導跆拳道外,還會管教生活及家人相 處關係,如學員間關係不和也會介入或處罰,我是因為單純 服從被告才會配合被告上開要求;我和被告原本是很正常的 學生跟教練的關係,被告只有在那天跟我說叫我準備愛上他 ,之後我有傳手機通訊軟體「LINE」的訊息給被告,被告沒 有直接回覆,是叫我去跟他談,被告在車上問我會不會後悔 ,我說不會;當晚遇到的被告朋友就是學弟石○修(真實姓 名詳卷)的父親(見偵卷一第12頁至第13頁反面、偵卷二第 95頁反面)。證人乙○就本件案發經過之地點、細節及次序 等情節前後證述均屬一致,並無矛盾之處。
⒉證人即告訴人乙○之同班同學B女於警詢中證稱:案發當時 乙○跟我住在道館宿舍同1 間房間,我有聽到接吻的聲音, 另外聽到被告叫乙○好好讀書,被告跟乙○說會給她比較高 的專長成績,還問她葉○惠、林○邦(真實姓名均詳卷)會 不會威脅到她的成績,如果有,就要把他們的成績打低一點 ,另外有聽到被告說「親吻、愛撫、擁抱、做愛」很多次, 還有「你輸就是我輸」、「會不會覺得很賭爛」等話,被告 當時也說有學生家長跟他吵架,不管被告說什麼,乙○大多 只有回答「嗯」,後來被告把我叫起來,叫我第一量級好好 打,看第1 年有沒有機會選上市中運或全中運的代表,又跟 我說跆拳好好打也可以上國立大學,說完就叫我躺下去睡覺 ,我躺下去後,被告隔著棉被壓我的頭,並對乙○說我會把



事情講出去,講完之後被告有把乙○帶下樓,當天被告身上 有酒味;乙○在隔天有把我帶出去講話,乙○說「昨天的事 就忘掉」,我說「怎麼可能忘記,聲音那麼明顯」,後來我 和乙○到校內人少的地方,乙○就開始哭了,乙○說她有跟 被告接吻,我問乙○她跟被告去樓下做什麼,她說沒有做什 麼,之後我再問乙○這個問題時,乙○不是說「沒有」,就 是說「不想講」,而且晚上我和乙○一起在宿舍睡覺時,不 止1 次看到乙○哭,我問乙○為什麼哭,乙○有時候會說心 情不好或讀書壓力大,那天之後乙○的心情一直都不好,而 且會一直閃避被告;被告一直跟我說乙○交友很複雜,一直 說她的壞話等語(見警卷第10頁至第11頁反面),於偵查中 又證稱:104 年11月28日有1 個○○盃比賽,被告到我和乙 ○的房間是比賽前的11月某日,被告有說「你輸就是我輸」 ,他當天在道館有家長因為學生成績找黑道跟他對質,被告 還常常講到親吻、擁抱、愛撫、做愛,有時候沒講愛撫,直 接講親吻、擁抱、做愛,還有一直提繁星計畫跟國立大學, 被告有問乙○說林○邦、葉○惠的成績是否會影響乙○,還 說如果有會把他們成績拉下來;被告講這些話時,我繼續用 被子蓋住我的頭,被告沒發現我起來了,後來被告跟乙○接 吻,我是聽到接吻的聲音,當時已經很安靜所以聽得很清楚 ,我覺得噁心才動,被告叫我起來,被告跟我說跆拳道好好 踢,也有機會上國立大學,看市中運能否第1 名就選上;被 告發現我醒了之後叫我睡回去,他和乙○還有再親吻,但我 還是在被子裡面,且被告有用手壓我的頭;之後被告跟乙○ 就下樓了,我記得被告嘴巴有酒味;後來乙○回房間時我是 醒著的,但我沒問乙○去樓下做什麼;隔天乙○把我叫到教 室外講話,叫我把事情忘掉,我說聲音這麼明顯怎麼可能忘 記,後來我和乙○去廁所那邊,乙○有哭,乙○說她覺得自 己很髒,我問乙○是否要跟輔導室講,乙○說繁星都走到這 步她不想,我問乙○「你們去樓下幹嘛」,乙○說「沒有幹 嘛」,我就沒有繼續問;事後乙○有時會哭,我問她為什麼 ,乙○說讀書壓力大;事情剛發生時,比如被告在開後車廂 ,乙○就會閃開(見偵卷二第8 頁反面至第9 頁反面),於 原審審理時再證稱:被告是我的跆拳道教練,我在104 年或 105 年間的星期四、五晚上會住在道館宿舍,是高○的9 月 開始住,當時除了男生之外,還有乙○也住在該宿舍;案發 當日是104 年11月某個禮拜四晚上,我和乙○在宿舍房間內 ,我已經睡著了,被子蓋著頭,我醒來意識清楚時,被告已 經在房間內了,我有聽到接吻的聲音,被告還提到繁星、要 給乙○比較高的成績、「妳很漂亮,很多男生為妳著迷」、



他晚上跟學生家長吵架、跟黑道有關係、親吻、愛撫、擁抱 、做愛之類的話;因為他接吻很噁心,我有動,被告就叫我 起來,我看到的人就是被告和乙○,被告跟我講完話後叫我 躺回去,我自己用棉被蓋著頭,被告就用手壓著我的頭,講 一些話再繼續接吻,隔天乙○在學校走廊上跟我說忘記昨天 的事情,我說這種事怎麼可能忘記,乙○說去樓下講別的事 ,沒有幹嘛,講到這邊就哭了,但乙○沒有說發生何事(見 原審卷第146 頁、第149-151 頁、第158 頁)。證人B 女就 其所聽聞被告與乙○於道館宿舍房間內親吻、被告對乙○之 談話、被告發現B 女醒來後所為之反應及舉動、翌日乙○與 其談話之內容及乙○隨之而來之哭泣反應等過程,前後證述 均屬一致,亦與告訴人乙○就此部分之證述互核相符,並無 齟齬。則對照告訴人乙○、證人B 女上開證述內容,告訴人 乙○、證人B 女均可一一敘述被告案發時所陳述其與學生家 長吵架、乙○成績、繁星計畫、情侶間親吻、撫摸、做愛等 語,及證人B 女當時遭被告以棉被蓋頭之事;告訴人乙○並 可描述其當時正值生理期期間,及被告對其猥褻、口交時之 動作,均係對事件細節之具體描述,尚非僅空泛指述被告對 告訴人乙○有侵害之舉。
⒊告訴人乙○、證人B 女均僅係曾受被告指導跆拳道之學生, 與被告間並無仇隙可言,其等縱於學習期間對被告之教學、 管教方式有所不滿,衡情亦有向家長、朋友抱怨或向學校、 主管教育單位投訴等其他足以宣洩情緒、尋求解決之途徑, 乙○當無斷然虛捏不實內容誣指被告涉犯性侵害行為,導致 其自身須經歷校園性別平等事件調查、刑事偵查等繁複程序 ,同時使自己於同儕間遭受他人指點,以致須因此承受高度 精神壓力之必要;證人B 女亦應無刻意附和乙○,而以不實 證述陷害與其僅有師生關係之被告,使被告遭訴追性侵害重 罪之動機或誘因。尤以B 女及其父、父親友人於案發後至道 館宿舍取回B 女之物品時,反而遭被告之母以其等涉嫌侵入 其住處竊取財物為由提起告訴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09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105 年度少調字第497 號竊盜案少年調查筆錄附卷可證( 見原審卷第42-53 頁、本院卷二第279-281 頁),顯見B 女 於本件案發後遭被告家人以提告為手段施以報復,B 女於本 案為證人身分所承受之壓力甚鉅,此由B 女之個案在校輔導 紀錄摘要表於105 年6 月8 日記載:「「CL(指B 女,以下 同)急著找CO(指輔導老師,以下同),說父親來電說CL收 到傳票,CL表示若要直接面對教練,將考慮放棄作證」、 105 年6 月9 日記載:「CL用LINE傳訊給CO,抱怨身為證人



的身分,卻一直不被保護」等語(見彌封袋附件二第356 頁 )即可見一斑,倘若B 女於警詢及偵訊所證述之內容為虛構 ,以一未成年少女承受如此鉅大之壓力下,衡情應未敢再誣 陷被告,惟B 女遭被告之母親提告後,於原審審理時,對被 告於104 年11月間某星期四晚間曾進入其與乙○宿舍房間內 親吻乙○等情節卻仍指證不移,益見其並無誣指被告之可能 。參以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曾自陳:告訴人乙○很常犯錯 ,其有紀錄下來,但應該沒有嚴重到要亂講話來害他的狀況 等語(參原審卷第34頁);證人即乙○及B 女之同班同學莊 ○傑(姓名詳卷)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對乙○、B 女的印 象還好,沒有特別覺得她們跟團體比較不合或其他印象深刻 的事,都很正常在練習,她們跟被告應該也沒有什麼不愉快 等語(見原審卷第115 頁反面),更足徵告訴人乙○、證人 B 女尚無可能僅因單純不滿被告管教或處罰即設詞誣陷被告 ,告訴人乙○、證人B 女上開證述應屬非虛。
⒋告訴人乙○於104 年11月27日星期五下午6 時37分許即曾傳 送:「對了教練,我覺得我不必用那種方式釋放壓力,我反 而會分心,而且我不喜歡。也謝謝教練挺我,我自己知道我 該讀書」之訊息予被告乙情,有該LINE對話紀錄之截圖畫面 在卷可參(見彌封袋附件一第1-2 頁),適足以佐證告訴人 乙○指述被告稱如要「釋放壓力」,可與其做情侶間可以做 的事等語,並非虛構,是倘若被告未曾為乙○所指證上開言 行,其於接獲上開乙○所傳送之訊息時,定當滿頭霧水而反 問乙○何出此言,惟被告卻無任何反應,甚且於原審就此訊 息提示被告,其與辯護人卻僅稱:「都是要誣指被告」(見 原審卷第167 頁),而無法提出合理之解釋,由此益證被告 確實曾向乙○表示如要「釋放壓力」,可與其做情侶間可以 做的事等情。佐以乙○事後向學校提出性平事件調查申請並 由該校依法通報之時間為105 年5 月,有性侵害犯罪事件通 報表附卷可參(見警卷第12頁),距離上開訊息傳送之時間 已近半年,實難想像當時僅為高○學生之乙○,為圖誣陷被 告即特意於將近半年前憑空編造上開訊息傳送予被告,復於 半年後再虛構合於該訊息內容之情節誣指被告。是由上開訊 息內容,益證告訴人乙○之指述確係出於親身經歷之事實無 疑。
⒌證人C 男於警詢中證稱:104 年秋、冬時,被告在臺南市○ 區○○○活動中心的跆拳道館跟我說,如果我兒子要留下來 直升高中,會留1 個名額給我,如果不想唸的話就沒有;我 覺得被告做為1 個教練,我兒子讓被告帶那麼久了,他說這 種話我覺得很生氣,1 個禮拜後的下午5 時許,被告打電話



問我為什麼D 男沒去練跆拳道,我就跟被告說D 男不想練了 ,「像你這種教練教沒有意義,叫你爸爸出來跟我講」(因 為被告爸爸跟我認識很久),被告就覺得我在罵他爸爸,後 來我和被告相約當天晚上7 時30分在活動中心的跆拳道館門 口見面,我晚上8 時才到,有20幾個人向我圍過來,有1 個 人說我為什麼要罵被告的爸爸、為什麼要挑釁被告爸爸,我 說沒有,我只是來講一個事理,就有1 個人叫我要寫和解書 ,我說為什麼要寫和解書,我只是來講一個事理,又沒有傷 害任何人,我就回家了等語(見偵卷二第30頁及反面),於 偵查中亦為相同之證述(見偵卷二第41頁及反面),被告亦 不否認於104 年11月星期四晚間7 至8 時許,在○○○活動 中心外與C 男吵架之事(見偵卷二第85頁)。可見告訴人乙 ○及證人B 女所證述被告於案發時曾提及其與學生家長吵架 之事,確有憑據。準此,倘若被告未於案發當晚告知乙○與 C 男吵架乙事,且為B 女在旁聽聞,其等又如何能得知此事 ?由此益徵乙○及B 女上開指證,實屬信而有徵,堪以採信 。至於乙○及B 女所證述關於被告與C 男之實際爭執過程、 情形為何,固與C 男證述內容有所出入,惟其等既僅係聽聞 被告所自述吵架乙事,並未親自見聞事發經過,是尚難據此 即以偏概全推翻其等所為之證述,特予指明。
⒍另乙○所稱當晚曾遇到石○修父親(指證人謝○國)及被告 父親等情節,雖被告父親即證人游○圓(真實姓名詳卷)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晚上很少去道館宿舍,沒有印象有跟學 生家長晚上一起出現在道館宿舍樓上,我在104 年11月間不 曾於晚上進入道館宿舍云云(見原審卷第132 頁反面至第13 3 頁反面),另證人謝○國亦證稱:石○修是我女朋友的兒 子,但是他都叫我爸爸,所以大家以為我是他的爸爸,沒有 印象在104 年11月深夜有在道館遇到乙○(見偵卷二第99-1 00頁)。惟證人游○圓既係被告之父親,與被告間係屬至親 ,本有迴護被告之動機;另證人謝○國為被告友人,且其為 上開證述之時已係106 年3 月1 日,距案發時間已逾1 年 3 月,就此部分不復記憶亦無悖於常情。參以乙○若有意誣陷 被告,就此涉及在場第三人之情節實無須加油添醋,以免刻 意設計之虛偽證述因此遭揭發,更何況其所提及之第三人係 與其立場相對之被告父親及被告友人,如該情節均屬虛構, 僅更顯多此一舉,對自己百害而無一利,然乙○自始至終均 未曾迴避此情,由此足證其所為證述應足以採信。 ㈣關於本案申請調查及通報過程部分:
⒈就乙○何以於事後申請性平調查之動機,其於警詢係指稱: 後來我跟另一名男同學蘇○維(真實姓名詳卷)談論這件事



情時,他鼓勵我要報案,不然以後會有更多學生受害,所以 我才報案;105 年5 月3 日下午5 時許,被告跟B 女說「你 一直破壞隊上的氣氛,你覺得你爸媽那麼疼你,你就跟你爸 說你要轉學」,B 女就說好,那天晚上我要去練習時,就想 我也轉學好了,我就傳訊息跟媽媽說我想要休學,媽媽問我 原因時,我沒把這件事說出來,是跟媽媽說完要休學後,才 跟二姊說我被性侵的事,後來二姊跟媽媽說這件事,媽媽才 知道等語(見警卷第6 頁反面至第7 頁),又於偵查中證稱 :是在105 年5 月份才跟B 女講到樓下發生什麼事情,因為 我覺得這件事情難以啟齒,會跟蘇○維說這件事,是因為被 告說我一直破壞別人的氣氛,講別人的壞話,被告說看我要 轉學還是想個辦法留下來,我就說要留下來跟那些人道歉, 被告就說第1 個條件是手機要交給他,第2 個條件是他要取 消我的補助,第3 個條件是我跟全隊道歉並請全隊喝飲料, 第4 個他說這是最後一次機會,我回宿舍就跟蘇○維講這件 事;5 月3 日晚上要練習時我先傳訊息給媽媽說我想要休學 ,媽媽問我為什麼,我沒有講,是二姐用FB傳訊息問我怎麼 了,我才說我被教練侵犯過,媽媽看到我FB訊息,就說要來 道館載我回家等語(見偵卷一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 ⒉證人B 女就此部分於警詢中證稱:105 年5 月3 日下課時間 我去裝水的時候,乙○跟我說她想要轉學,我問乙○為什麼 ,乙○說被告那天晚上叫她下去樓下,用嘴巴親她的胸部, 並叫她幫被告口交,之後乙○在晚上又傳「LINE」訊息說被 告有用手指侵入她的陰道(見警卷第10頁反面),於偵查中 又證稱:105 年5 月乙○傳LINE跟我說,也有在學校走廊跟 我說被告有用手指插入她的陰道,也有要求她口交(見偵卷 二第9 頁反面至第10頁),復於原審審理時為相同之證述( 見原審卷第151 頁反面),是B 女上開證述核與乙○於偵查 中之證述相符。
⒊乙○與B 女間曾有下列LINE對話紀錄:「B 女:你今天沒練 習嗎」、「乙○:沒有」、「B 女:為什麼」、「乙○:我 媽知道了,他來載我」、「B 女:你怎麼說的」、「乙○: 全部都說了,還有我幫教練口交過的事情」(見彌封袋附件 一第22-23 頁),亦與乙○及B 女於偵查中之證述吻合。至 於B 女於警詢中所證稱乙○在晚上傳訊息說被告有用手指侵 入陰道部分與上開對話紀錄有所不符,惟按,證人之陳述有 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 院本得依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 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 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要



旨可資參照)。B 女就其所見聞本件案發經過之證述均屬一 致,已詳如前㈢之⒉所述,核與客觀跡證均相符,尚難以其 此部分證述有些微瑕疵存在,即認其全部不可採信。 ⒋乙○上開證述,另有下列LINE對話紀錄可資佐證: ①乙○曾透過LINE告知同學蘇○維:「我們吻過,還有其他事 情我不想提」、「室友那時候也在」、「但是,他現在要我 們在全隊面前道歉」、「我們的名聲會變差」、「那會有人 相信嗎」、「教練用棉被蓋住他叫他不要聽,但是不可能聽 不到」、「他知道」、「他什麼都知道,但是『我也沒有跟 他說剩下他對我做什麼事情』」、「我一直覺得,時間很快 吧…忍忍也沒事了」、「兩年又如何,在怎麼屈辱我都忍了 …」、「我不知道怎麼辦,他說他也不會承認」、「會不會 覺得我只是誣陷…」、「我忍很久了…」、「教練的事我忍 了,隊上的事我也都忍過去了…」等語(見彌封袋附件一第 28頁、第31-32 頁、第34頁、第36-37 頁)。 ②乙○於105 年5 月3 日亦透過臉書告知其二姐:「姐你聽我 說,我被教練侵犯過,先別跟媽講,我才想休(學)…」、 「我很害怕,我忍很久了」、「他吻過我,還有胸部,還有 用手弄下面」等對話(見彌封袋附件一第52-53 頁、第55頁 )。
③上開①之對話內容中,乙○所稱:「室友那時候也在」、「 教練用棉被蓋住他叫他不要聽,但是不可能聽不到」、「他 什麼都知道,但是『我也沒有跟他說剩下他對我做什麼事情 』」等語,核與乙○及B 女所證稱乙○於案發隔天,並未告 知B 女與被告於道館宿舍樓下發生之事乙節相符,且由前揭 對話內容,亦顯見乙○原先曾抱持忍耐不欲揭發之態度,且 曾擔憂將因名聲變差致指述不為人所信,而僅將案發大致情 形先告知二姐。則以告訴人乙○此等心理變化,更足徵其確 係於不堪長期隱忍後始指述被告所為犯行,而非一時對被告 不滿即虛捏情節誣陷被告甚明。再者,乙○及B 女如係因遭 被告處罰而欲誣陷以報復被告,其等大可指稱乙○遭性侵之 時間係於105 年4 月甚或5 月間,甚至稱B 女跟隨被告及乙 ○下樓而親眼目睹被告性侵乙○之經過,如此反比其等上開 證述之情節更得以證明被告性侵乙○之犯行,惟其等自始至 終卻均一致證稱B 女僅於宿舍房間內聽聞被告要求乙○對其 親吻之情節,由此益見乙○及B 女上開證述,非為報復被告 虛構而來,應足以採信。
⒌關於乙○遲不報案之原因,B 女於偵查中證稱:乙○說繁星 都走到這步她不想,乙○是我們體育班校排第一名(見偵卷 二第8 頁反面、第9 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



乙○本來是否有計畫透過這個繁星去上比較好的大學?)是 」(見原審卷第161 頁反面)。而乙○就其最終放棄繁星計 畫乙節,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是否轉學?)沒有, 我從體育班退出,轉到普通班」、「(後來你有無以跆拳道 的繁星計畫去申請大學?)沒有」、「因為如果沒有待在體 育班,就不能再以繁星計畫的管道升學」、「(你為何要放 棄繁星計畫,轉到普通班?)因為我覺得既然把這件事講出 來,我也沒有辦法在這種環境繼續練習,或和那些同學們相 處」、「(本來你的打算和規劃是有想用體育班跆拳道來推 甄大學?)是」(見本院卷二第119 -120頁、第123 頁), 參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復供稱:在體育班跆拳道隊每一學期 有專長成績,學期成績是我打的,乙○高○上學期的專長成 績應該是85分以上,因為她有拿過全國冠軍(見原審卷第34 頁),則由證人B 女、乙○上開證述及被告之供述勾稽以觀 ,乙○於國中畢業後進入本案高中體育班就讀,並接受被告 之跆拳道指導,其最終目的,應係以跆拳道之專長參加繁星 計畫以進入理想大學就讀。參以B 女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會 載我們上下學、管我們的生活情況,還會看我們的手機;被 告有幾大禁戒,例如不能抽菸、不能偷竊、不能交男女朋友 ,處罰方式會用棍子打,有時會說要扣手機,平常我們很服 從教練(見偵卷二第8 頁及反面),則以乙○進入本案高中 就讀時即獨自離家居住於道館宿舍,一方面須接受密集跆拳 道訓練,另一方面復須服從於被告之嚴格管教,以一青春期 之少女而言實屬辛苦且不易,惟其卻願意忍受諸此種種,顯 見乙○對於透過跆拳道之專長利用繁星計畫升學之期待實係 不言而諭。佐以乙○於體育班之成績排名第一,亦經B 女證 述如上,並有本案高中乙○之學生學籍成績表在卷可證(見 彌封袋附件二第243 頁),倘若順利,以繁星計畫進入理想 大學應係指日可待,惟乙○於指證被告性侵後,隨即退出體 育班進入普通班就讀而無從再以跆拳道專長透過繁星計畫申 請大學,足見其指訴被告性侵非但自身將遭人指點,昔日投 入跆拳道之努力亦幾乎化為灰燼,代價極為鉅大,衡情實無 單純為報復被告之處罰而誣指被告之可能,且此亦可合理解 釋其何以於案發時遲未曾向他人透露遭被告性侵之情節,直 至將近半年後始和盤托出當晚發生之事。至於乙○固於報案 前曾遭被告處罰,惟其已應被告要求向跆拳道學員道歉乙節 ,業據證人B 女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164 頁反面至第 165 頁),顯然事態已有轉圜餘地,乙○實不至於單純為此願意 放棄一切而僅為誣陷報復被告。
⒍被告雖於原審辯稱無法影響乙○得否申請繁星計畫云云。惟



其於本案高中性平事件調查中即陳稱:「通常學生他們做錯 事情,我沒有記過過,包括警告,我們都是校規,不一定要 記過,但是因為這個學生(指乙○)她是因為班上第一名, 如果記過會影響她的繁星,包含我的專長成績我不給她,她 就沒有辦法申請繁星,我們有一個繁星計畫」、「我給她的 分數蠻高的。因為當下我有跟她告知『如果妳有辦法考到班 上第一名,我的專長分數絕對給妳高分,因為可以造就一個 繁星』,我們以往,我們跆拳隊,去年、前年都有靠繁星到 國立中的大學,他們的學長姐」、「因為她(指乙○)是5B 進來的」、「在體育班說真的,你不要5B啦,你大概3B、2C 你就可以拿第一名了,體育班選手幾乎都沒在讀書」等語, 此有被告之調查訪談資料附卷可考(見彌封袋附件二第91頁 、第98頁反面至第99頁),參以乙○於本案高中104 學年度 第1 學期即就讀高○上學期時之「基本動作與步法」、「練 習比賽與運用」、「運動學概論」、「體育」、「訓練理論 與實際」之成績均為97分,有本案高中乙○之學生學籍成績 表在卷可證(見彌封袋附件二第243 頁),而上開科目之分 數均為被告所評分,亦為被告於本案高中性平事件調查時陳 述明確(見彌封袋附件二第97頁反面至第98頁反面),由此 非但適足以證明乙○日後得否順利申請繁星計畫確實係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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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