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上訴人 廖書毅
梁秀全(兼梁林春蘭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複 代理人 石惠貞
被 上訴人 梁惠敏(即梁林春蘭之承受訴訟人)
梁慈珊(即梁林春蘭之承受訴訟人)
梁玉璘(即梁林春蘭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梁玉璘住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訴 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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