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洪東濤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念心律師
被上訴人 吉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左盛
被上訴人 林清河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理人 曾玲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17
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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