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0號上 訴 人 陳水受 陳榮源 陳五郎 陳國賓 陳金樹 陳金標 陳木村 陳木杉 陳建穎 陳家守 陳建成 陳武旭 陳水永 陳總鎮 陳全 陳中和 陳家漳 陳家派 陳俋澄 陳木通 陳以進 陳以發共 同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 代理 人 何俊龍律師被 上訴 人 陳政佑 陳榮華 陳秀霞 陳榮發 陳文海 陳玉蘭 陳選 陳西湖 陳國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陳得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