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524號
TCHV,105,上,524,20181105,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林价良(兼被上訴人邱月時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李秉哲律師
      張淳烝 
被上訴人  林德墩 
      林清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富 
被上訴人  王眛  
      王紀雪惠
      王榮祺 
      王榮聖 
      王秀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品鑫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代理人  黃煦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第四、十、十六頁等「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二」關於「王昧」記載,應更正為「王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