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12號
TCHM,107,附民,312,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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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原   告 乙○(3503-C10601)姓名住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 甲○(3503-C10601A)姓名住址詳卷
人         
上二人訴訟
代 理 人 林更祐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侵上訴135妨害性自主等案,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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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