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104號
TCHM,107,聲,2104,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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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和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和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湯和明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951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 104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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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