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鋒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9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鋒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鋒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張鋒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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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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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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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5年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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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06.27 │106.06.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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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字第3818號 │第173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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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57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000 │ │
│審│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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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日 期│106.12.04 │107.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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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2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057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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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日期│107.01.05 │107.1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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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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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第1894號 │第1741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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