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034號
TCHM,107,聲,2034,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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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邦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邦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劉邦騰因犯如附表所示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 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分別確定在案。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罪名所處之有期徒刑,均得易科 罰金,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 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其聲請狀在卷可稽。三、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 請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於法有據,爰審酌受刑 人所犯各罪之罪名均屬故意犯罪、具有積極侵害法益性格、 實施犯罪時間之密集程度、前曾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情形等,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張 道 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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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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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 │貪污治罪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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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刑1月15日 │①徒刑3月 │徒刑2年10月 │
│ 宣 告 刑 │ │②徒刑3月 │ │
│ │ │③徒刑3月 │ │
│ │ │④徒刑3月 │ │
│ │ │⑤徒刑3月 │ │
├────────┼──────────┼──────────┼──────────┤
│ │96.04.03 │①97.12.30 │96.12.29 │
│ 犯 罪 日 期 │ │②98.11.12 │ │
│ │ │③98.11.24 │ │
│ │ │④98.11.24 │ │
│ │ │⑤96.12.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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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中檢100偵20101等 │中檢100偵20101等 │中檢99偵7855等 │
│ 年 度 案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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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3上訴1362 │103上訴1362 │104重上更㈠7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12.09 │104.12.09 │106.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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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上訴1362 │103上訴1362 │107台上1568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4.12.25 │104.12.25 │10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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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檢105執1512 │中檢107執14445 │
│備 註│前經中院100訴3265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 │
│ │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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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