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010號
TCHM,107,聲,2010,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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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邵豪威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
執聲付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054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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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