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7年度,520號
FSEV,107,鳳補,520,201810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5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余鴻志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