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7年度,478號
FSEV,107,鳳補,478,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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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478號
原   告 林恨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李利仁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8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
,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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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