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7年度,671號
FSEV,107,鳳小,671,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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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671號
原   告 潘氏香蘭
被   告 阮氏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期新臺幣( 下同) 2 萬元乙節為被告所 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辯稱目前無清償能力願分期償 還為原告所不同意,而清償能力之有無不影響原告請求權, 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有理由。
二、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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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