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292號
KSBA,107,訴,292,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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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陳姓大宗祠德聚堂


代 表 人 陳兆雄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旗山區公所

代 表 人 陳佑瑞
訴訟代理人 蔡宗儒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陳德聚堂

代 表 人 陳志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祭祀公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祭祀公業陳德聚堂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第三人祭祀公業陳德聚堂(下簡稱陳德聚堂)之代表 人陳志弘於105年6月2日以陳德聚堂名義,檢附其沿革、推 舉書、不動產清冊(含高雄市旗山區○○段0000○0000○00 00○0000○號,下稱系爭土地)、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現 員名冊及不動產證明文件等資料,依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 第8條規定向被告辦理祭祀公業申報,經被告審查後,依祭 祀公業條例第11條規定刊登市府網站公告30日徵求異議,異 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被告遂以105年8月4日高市○區○ ○○00000000000號函(下稱被告105年8月4日函)核發派下 全員證明書予陳德聚堂陳德聚堂隨即訂定規約及選任管理 人報請被告備查,被告則分別以105年8月12日高市○區○○ ○00000000000號函及同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 (下稱被告105年8月12日函)同意備查。嗣原告以系爭土地 原登記所有權人「陳德聚堂」乃原告改名前之前身,屬原告 所有,第三人乃偽冒同名辦理前開祭祀公業申報,依行政程 序法第117條及祭祀公業條例第20條規定,於106年7月12日 向被告申請行政程序重開並撤銷前開核發第三人陳德聚堂之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函(即被告105年8月4日函)、管



理同意備查函(即被告105年8月12日函)及駁回第三人105 年6月2日之申報。經被告以106年7月24日高市○區○○○00 000000000號函(下稱被告106年7月24日函)否准原告行政 程序重開之申請,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 明:一、訴願決定及否准行政程序重開之處分(即被告106 年7月24日函)均撤銷。二、被告應依原告106年7月12日之 申請作成准予行政程序重開之處分。三、原處分(被告105 年8月4日、105年8月12日函)撤銷等語。是本院認為原告所 提訴訟之結果,對第三人陳德聚堂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依上開規定,本院認應命陳德聚堂獨立參加訴訟,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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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