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485號
KSBA,106,訴,485,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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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5號
原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志隆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劉昌坪 律師
李劍非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桂聖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洪東興
許乃丹 律師
賴怡蓁 律師
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黃進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原告與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號等5筆土地上共同合作興建華人匯建案(下稱系爭建物) ,並於民國102年4月29日獲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建造執照 (字號:(102)高市工建築字第01180號),於104年9月15 日獲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核發系爭建物之使用執照(字號:( 104)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1872號),嗣由被告依法於104年 10月29日完成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再由被告於10 5年7月29日依法核發建物所有權狀予原告。系爭建物之總戶 數共252戶,原告所有其中46戶,因已售出之建物戶數中, 部分買受人因對於走廊是否得登記為專有部分面積有爭執, 向民事法院提出訴訟對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嗣高雄市政府地 ○○○○000○0○00○○○○○○市○○區○○段000○號 土地上區分所有建物(華人匯)走廊測量登記登記疑義研商



會議」,結論為請被告於高雄市○○區○○段0000○0000○ 號共計252戶建物標示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建物之專 有部分面積,尚在釐清中」,被告爰於106年6月1日收件鹽 地字第025290號登記案,其他登記事項欄(一般註記事項) 記載:「本建物之專有部分面積,尚在釐清中」,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 因被告所為上開登記,係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函請被告為之 ,本院認有使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輔助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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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