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607號
KSEV,107,雄補,1607,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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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07號
原   告 捷昇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義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879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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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昇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