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曾建鴻
訴訟代理人 蔡宛圻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永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