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580號
KSEV,107,雄補,1580,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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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
原   告 林士雄即碧奇小姐商行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律師
被   告 賴雲中
      陳盛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132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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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