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554號
KSEV,107,雄補,1554,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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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54號
原   告 陳映紅
      陳佳陽
被   告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38,3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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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