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546號
KSEV,107,雄補,1546,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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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46號
原   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誠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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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