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86號
原 告 冠美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青弦
被 告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銘登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8,88
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
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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