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全服務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484號
KSEV,107,雄補,1484,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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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葉富祥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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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