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林秉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入會費事
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500 元,但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5,82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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