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469號
KSEV,107,雄補,1469,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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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尤勝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明宏即上正除蟲
  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裁
   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
   補繳4,9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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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