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378號
KSEV,107,雄補,1378,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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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交通信和煤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特貿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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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交通信和煤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特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