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780號
原 告 蔡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烘焙王麵包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4 日本院第1 審簡易判決,提
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7,035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 併應附繕本)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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