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780號
KSEV,107,雄簡,780,2018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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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780號
原   告 蔡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烘焙王麵包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4 日本院第1 審簡易判決,提
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7,035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 併應附繕本)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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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烘焙王麵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