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405號
KSEV,107,雄簡,405,2018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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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秀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育均(原名劉教)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9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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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