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725號原 告 林慈娟被 告 曾松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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