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嘉嘉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瓊瑤
被上 訴 人 林淳豐即秀老大茶水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軟體安裝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7 年9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5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36 條第32第2 項準用第 471 條第1 項規定,上訴狀內為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 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未提 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被告於107 年10月2 日提起上訴,此有民事聲明上訴狀 上所載之收文章在卷可佐。而上訴狀所載內容僅有「為不服 本院107 年度雄小第743 號請求返還軟體安裝服務費事件的 民事判決,特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僅 先聲明如上」,並未表明上訴理由。又現已逾20日仍未補正 上開上訴理由,依前開法條之意旨,被告所提上訴自不合法 ,且無庸命其補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第471 條第1 項、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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