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產數額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07年度,1838號
KSEV,107,雄司調,1838,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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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83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顏呂玉蘭
相 對 人 顏萬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呂玉蘭顏萬錄間確認遺產數額等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訴外人顏福明積欠聲請人債務未 清償,其死亡後,留有勞工退休金及未知之遺產,相對人等 為顏明福之繼承人,故請求確認遺產數額,為此聲請調解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96年度執字第48686 號債 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 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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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