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驗交屋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7年度,80號
KSEV,107,雄司補,80,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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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葉娗䰚
相 對 人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張清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清櫆請求驗交屋
事件,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所受損害之客
觀價額,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
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 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
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
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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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