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訴字,106年度,9號
KSEV,106,雄訴,9,2018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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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樓麗瑗
兼訴訟代理 吳泓德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吳周哲學
      莊雯鈞
      戴嘉慧
      歐秋蓮
      李順發
      章博穎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趙建喬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李天賞李文惠之承受訴訟人
      李新絹李文惠之承受訴訟人
      李新鸞即李文惠之承受訴訟人
      李天爵李文惠之承受訴訟人
      李新鶯李文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
25日本院106 年度雄訴字第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
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第三項部分,及該部
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㈡確認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
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相鄰土地間之界址,應如附圖一
所示之E 、F 、G 、H 點連線。㈢被上訴人吳周哲學莊惠鈞
應就系爭土地如附圖一所示斜線部分之地上物(面積及位置待實
測為準)拆除,並騰空返還予上訴人。經查,上訴聲明就確認經
界部分,訴訟標的價值依其性質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上訴聲明就拆屋還地部分,上訴人於原審訴訟中係主張該
附圖一斜線範圍占地約為4.06平方公尺,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以上開面積土地之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0元計算,核
定為203,000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 ○0 地號土
地,公告土地現值50,000元/ ㎡×占用土地面積4.06㎡=203,00
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53,000 元(計算式:16
5 萬+203,000元=1,68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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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