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537號
原 告 張森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6,645元,應徵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