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7年度,537號
FYEV,107,豐補,537,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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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537號
原   告 張森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6,645元,應徵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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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