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400號
原 告 江永鎮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被 告 曾文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文勤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
新臺幣(下同)546,009元(經測量後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部分面積
合計為49.19平方公尺,以每平方公尺公告價額11,100元計算其
占用總價額為546,0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96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220元外,尚應
補繳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