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進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1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進和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