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簡字第201號
原 告 王嘉聖
訴訟代理人 王藝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素鑾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7,270 元【計算式:雲林縣○○鎮○○段 000 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之紅色部份面積23.14 ㎡×公告現 值為5,500 元/ ㎡=127,2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