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虎尾簡易庭(刑事),虎簡字,107年度,221號
HUEM,107,虎簡,221,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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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虎簡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閔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 年度偵字第4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及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 ,於民國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時12分許,在雲林縣○○鄉 ○○路000 巷0 號住處,未經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遠傳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誤載為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陳亮聿及持用人即少年王○ 育同意或授權,先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手機 通訊軟體微信(WeChat)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予甲○○, 再由甲○○以其所有之蘋果牌手機(即iphone手機,Apple ID:0000000000、Email Address :a0000000@gmail .com ),輸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付款方式,進行行動電話小 額付款消費,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隨即發送簡訊驗證 碼至上開行動電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即撥打 王○育所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向王○育佯稱:伊係其學長 ,請其幫忙代收一封簡訊驗證碼後告知伊云云,致使王○育 陷於錯誤,將所收受之簡訊驗證碼告知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男子,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再以通訊軟體 微信傳送驗證碼予甲○○,甲○○即於同日晚間9 時18分起 至9 時22分止,接續在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中輸入驗 證碼,而偽造不實之線上電磁資料,再上傳該偽造不實之電 磁資料至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伺服器購買網路遊戲貨 幣而行使之,使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公司及遠傳公司 均陷於錯誤,誤以為如附表所示消費金額應附加於陳亮聿之 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帳單費用,甲○○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男子因而詐得具有財產價值之網路遊戲貨幣(價值 共7,990 元),足生損害於王○育、陳亮聿、行動電話小額 付款消費系統公司,及遠傳公司對於電信費用管理之正確性 。嗣因王○育收受遠傳公司小額付款消費之通知簡訊後,發



覺有異,而撥打電話至遠傳公司確認後,始悉受騙而報警處 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王○育之指證述。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海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6 年2 月小額 付費帳單、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 年1 月22日之iTunes Store商店消費紀錄、Apple Person ID : 0000000000、Email Address :a0000000@gmail .com 之使 用人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 ,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利用手機連接網際 網路,上網至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就付費方式選擇 同意將費用附加於行動電話費用中收取之意思,輸入告訴人 王○育之行動電話號碼及驗證碼等電磁紀錄,偽造不實之線 上電磁資料,再上傳該偽造不實之電磁資料至行動電話小額 付款消費系統伺服器而行使之,是該等電磁紀錄顯屬上開條 文所規範之準私文書,被告係偽造準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又 網路遊戲貨幣,並非現實可見之財物,而係供人玩網路遊戲 使用,係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而被告行使該準私文書, 致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公司及遠傳公司均陷於錯誤, 提供被告網路遊戲貨幣使用,被告因而獲取該網路遊戲貨幣 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王○育、陳亮聿、行動電話小額付 款消費系統公司及遠傳公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 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 利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 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復被告為詐 取網路遊戲貨幣,於附表編號1 至24所為先後24次偽造準私 文書並進而行使及詐欺得利之犯行,均係被告基於單一犯意 下,於密接時、地,侵害同一法益所為之數個舉動,屬接續 犯,應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與該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㈡、爰審酌被告冒用他人名義,偽造不實之線上電磁資料,再上



傳該偽造不實之電磁資料至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伺服 器而行使之,以此方式詐取網路遊戲貨幣,顯然缺乏對他人 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且足生損害於王○育、陳亮聿、行 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公司及遠傳公司,所為應予非難, 惟衡以被告年紀尚輕,思慮有欠周全,且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暨考量被告本案之獲利,及其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 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所獲取之財產 上不法利益為7,990 元,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 339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松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交易時間 │ 消費金額 │
├──┼──────────┼───────────┤
│ 1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新臺幣(下同)1,090 元│
│ │時18分 │ │
├──┼──────────┼───────────┤
│ 2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19分 │ │
├──┼──────────┼───────────┤
│ 3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19分 │ │
├──┼──────────┼───────────┤
│ 4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19分 │ │
├──┼──────────┼───────────┤
│ 5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19分 │ │
├──┼──────────┼───────────┤
│ 6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19分 │ │
├──┼──────────┼───────────┤
│ 7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19分 │ │
├──┼──────────┼───────────┤
│ 8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20分 │ │
├──┼──────────┼───────────┤
│ 9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20分 │ │
├──┼──────────┼───────────┤
│ 10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20分 │ │
├──┼──────────┼───────────┤
│ 11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20分 │ │
├──┼──────────┼───────────┤
│ 12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20分 │ │
├──┼──────────┼───────────┤
│ 13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20分 │ │
├──┼──────────┼───────────┤
│ 14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20分 │ │
├──┼──────────┼───────────┤
│ 15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2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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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2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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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2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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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2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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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2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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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2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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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2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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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2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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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2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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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6 年1 月22日晚間9 │300元 │
│ │時22分 │ │
├──┴──────────┴───────────┤
│合計消費金額:7,9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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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