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299號
原 告 林靖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員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參拾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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