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2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旻育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花蓮市○○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勿隱
匿)。
二、提出花蓮市○○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公同共
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究竟為何人?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中若有已死亡者,請再提出其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四、陳報本件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記載完整之被告姓名、
住居所之起訴狀(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起訴狀內並應載
明各被告之應繼分為何。
五、提出書狀前,請檢視校對被告姓名是否記載正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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