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52號
KSDV,107,除,252,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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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嚴陳碧
代 理 人 邵冬梅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7年5月7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 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 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 07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年5月7日 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裁定、報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 業於107年10月7日屆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參照)。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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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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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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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13759-0 │股票 │1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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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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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