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27號
KSDV,107,除,227,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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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陳明雪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月13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4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7 年4月18日送達 聲請人後,聲請人於107年4月20日刊登於新聞紙,申報期間 已於10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復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台 灣新生報在卷可佐(見院卷第3頁、第4頁),聲請人於申報 權利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相合,自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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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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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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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趙蘭櫻 │空白 │彰化商業銀│8126-03-2876│10,000元 │107年3月30日 │NN0745613 │ │
│ │ │ │行七賢分行│3-9-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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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