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抄錄轉投資相關紀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37號
KSDV,107,訴,337,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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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   告 洪惠  
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律師
被   告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鍾正元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黃子浩律師
複代理人  王明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抄錄轉投資相關紀錄等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本院審理中雖於民國107年9月14日具狀 撤回本件訴訟,有原告之民事撤回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 1頁),然被告已於107年8月13日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且不 同意原告撤回,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民事反對撤回狀存卷 可參(本院卷第102至104、114頁),故原告撤回本件訴訟 ,揆諸上開規定,不生撤回之效力。
二、原告主張:被告原名長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67年6 月13日,於89年12月4日變更登記為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長為鍾正光、董事陳○○、鍾○○,於100年11 月1日停業至101年10月31日止,迄今現況未明。被告於84年 間將大批資金轉投資於上海,獨資設立上海長谷建材有限公 司,第一期投資美金3,300萬元,據稱轉投資之上海公司均 有盈餘,卻讓臺灣之公司停業形同倒閉,置股東之權益於不 顧。原告為被告之股東,持有2,338,850股,為利害關係人 ,自得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請求查閱被告相關文件,惟因 事關個資法規定,無法以個人名義聲請調閱,爰依公司法第 210條規定請求本院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調取被告轉投 資相關紀錄中如附表所示文件,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10條 規定聲明求為判令:准許原告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調取 抄錄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三、被告則以: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個別股東得請求閱覽者 僅限於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股東名簿 及公司債存根簿等資料,惟原告請求抄錄之文件,並非股東



得請求查閱或抄錄之文件範圍,原告依法無請求閱覽之權限 ;縱認原告得請求閱覽或抄錄系爭文件,惟原告仍應依公司 法第210 條第2 項規定,檢具利害證明文件敘明申請查閱或 抄錄之理由,始能申請查閱或抄錄系爭文件,而原告所提之 原證1 至多僅能證明原告具被告之股東身分,惟非屬公司法 第210 條第2 項規定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原告復未舉證證 明原告有何查閱或抄錄系爭文件之利害關係及必要性,且原 告聲請調取之文件已逾公司法第210 條規定之表冊範圍,況 被告雖尚未完成清算程序,實則已無員工亦無法提供相關資 料,是原告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 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 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前項章程及 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 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雖該條第2項於107年8月1日修正為「前 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 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 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惟施行 日期另由行政院定之,迄於本件言詞辯論前尚未施行,故 本件仍應適用104年7月1日修正之上開公司法第210條第2 項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為被告之股東,持有2,338,850股一情,雖 據其提出證券存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定 投資人成交明細表為證(本院卷第80至93頁),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9頁),固堪認定。然公司法第2項 所指之「簿冊」,觀諸該條第1項之規定,足認係指歷屆 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 (經濟部81年12月8日商字第232851號函釋、經濟部99年 12月17經商字第09900176780號函釋參照),原告請求向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調取抄錄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顯非該條第2項所指之「章程及簿冊」甚明,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請求請求向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調取抄錄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文件,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逐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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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原告請求調閱抄錄之文件 │
│號│ │
├─┼──────────────────┤
│⒈│被告對於第三地區投資及對大陸間接投資│
│ │之實行投資匯款水單證明文件。 │
├─┼──────────────────┤
│⒉│被告對於第三地區投資及大陸間接投資事│
│ │業核准設立登記之營業執照及批准證書等│
│ │有關證明文件。 │
├─┼──────────────────┤
│⒊│被告對於第三地區投資及大陸間接投資事│
│ │業之股東名冊,或持股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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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