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33號
KSDV,107,訴,1033,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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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
原   告 陳永昌
被   告 蔡明秀
被   告 謝同進
被   告 林世詠即林世宏
被   告 柴月嬌
被   告 柴正屏
被   告 蕭伊君
被   告 孫王狩猛(兼孫可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孫玉文
被   告 孫可亦
被   告 張正昌(兼張林雪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艾芊(兼張林雪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艾英(兼張林雪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劉淑鈴
被   告 郭㻑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孫王狩猛為被告孫可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孫可久在本件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06 年6 月1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母即被告孫王狩猛,均未拋棄繼承等 情,有戶籍謄本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回函在卷可憑。而兩造 迄今均未具狀聲明由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揆諸前 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孫王狩猛承受孫可久之訴 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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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