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協議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29號
KSDV,107,補,929,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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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洪儀鍹
被   告 曹賜斌整形外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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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